欧美日韩亚洲成人/精品一区在线看/亚洲综合网在线观看/av在线观

案例評析Case analysis

拼箱莊家扣貨,貨主貨代怎么辦?

來源:發布時間:2019-07-09瀏覽量:810

拼箱莊家扣貨,貨主貨代怎么辦?

原創作者:曹文定

律師辦案手記

隨著海上航運技術的發展,自然災害帶來的風險逐漸降低,但是人為因素帶來的風險卻是不降反增。本案貨物被“拼箱莊家”惡意扣貨,貨代聽取法律顧問的風險評估意見后,賠付貨主后向“莊家”追償成功,且維系了客戶。同類事件處理中,對案情分析、證據保全、方案設計等訴前準備工作的把握十分重要。貨主貨代們自行應對同類事件時,往往顧此失彼,最終賠了夫人又折兵(賠償貨損且喪失客戶)的現象,不為少見。

 

案情摘要

原告:廣州某貨運代理公司(下稱“貨代”)

代理人:曹文定律師

被告:深圳某物流公司(下稱“承運人”或“莊家”)

 

2015年6月9日,貨代收到某貨主的貨物托運的一批汽車配件,隨后向承運人訂艙托運,起運港為廣州黃埔港,經巴拿馬科隆中轉,目的港為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西班牙港。貨物出運后未簽發提單,當貨物被運抵中轉港后,因承運人與科隆自由貿易區的代理公司存在糾紛,致使貨物被代理公司扣下,未再被轉運至西班牙港。因此,貨主要求貨代賠償貨值等損失,貨代賠償后,遂起訴承運人追償賠款。

訴辯焦點

1、原被告雙方是否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貨物被扣是否等同于貨物滅失?

3、本案貨代是否應當承擔貨物被扣的責任?

4、本案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范圍的認定?

 

法院判決

判決支持原告(貨代)的主要訴求,被告(莊家)按報關價賠付貨值損失。

律師評析

在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被扣留,貨物一旦被扣留,損失的不但是貨物本身,還有間接損失和商業機會。那么,此類損失的最終應當由誰負擔?如若貨代先行賠付該費用,又如何追償?結合本案以及我處大量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提出在同類案件中的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一、“拼箱莊家”的法律身份識別;

當然,本案原告未能收領提單,被告是貨運代理人還是承運人,撲朔迷離,我們最終結合案情和證據識別其法律身份,認定被告為契約承運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承運人都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只要法院認定貨代和貨主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那么即使承運人證明其在運輸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也需要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相反,如若法院認定雙方成立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根據委托代理合同的規則原則,在其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就難以將賠償責任歸屬于受托人了。因此,本案原被告雙方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是貨代向“莊家”追究無過錯責任的基礎。

二、貨物滅失的認定條件;

貨物被海關扣留,可能造成延期交付,依據《海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承運人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該條文又可分兩類情況理解:一、權利人無從知曉不交付的原因,可以推定為貨物滅失;二、權利人知曉不交付的原因,權利人可以就相應的法律依據尋求相應的救濟。在本案中,因承運人與其代理公司的糾紛,使得貨物無法交付于收貨人,導致合同得根本目的無法達成,構成根本違約。因此,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權,并要求承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貨代在此類糾紛中的角色和責任認定;

“貨代”顧名思義貨運代理人,但是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貨代卻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帶來的是不同的歸責原則和責任范圍。在此類糾紛中,貨代的責任承擔是隨著其角色的變化而變化的。如果貨主與貨代之間成立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那么貨代的角色就是托運人或者承運人,需要對貨物的滅失承擔違約責任;反之,如果兩者成立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那么“貨代”就僅為受托人的角色,在無故意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無須對貨物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貨代主張其與貨主成立海上運輸合同關系,也得到法院認定,從而貨代以承運人身份賠付貨主后向拼箱莊家索賠便有據可循。

 

四、承運人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依據《海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在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應當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正因如此,在本案中,法院依報關價值(未依貿易價值)支持了原告的貨值索賠,對于其他間接損失索賠不予支持。但我們法院在本案中認定損失的尺度值得商榷。依據《海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僅是貨物滅失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并不能全部覆蓋本案的訴訟請求。本案中,索賠請求也包含了重新采購貨物的支出以及再次發貨的運費。這雖然不屬于貨物滅失的直接損失,但是卻因承運人在履行合同時存在性質惡劣的違約,貨代為“拼箱莊家”承擔替代責任的合理賠償范圍,《合同法》對“間接損失”索賠,也是支持的。當然,本案也提醒著廣大貨主、貨代們,在辦理貨物的運輸、保險、報關等業務流程時,應盡量真實全面的填寫、申報貨物相關信息,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避免權益受損。

電話/微信:曹文定律師13530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