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公 告
(第5號)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公告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根據海運條例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境外國際船舶運輸公司所經營的船舶不掛靠中國港口,但在中國境內簽發提單或者相關運輸單證,承攬貨物、收取運費、從事進出中國港口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應當按照海運條例第7、8條的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資格后,方可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貨物運輸。
上述規定特別適用通過租艙或者支線船服務在中國港口承攬貨物后運抵境外港口中轉的國際船舶運輸公司。
第二條 從事進出中國港口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境外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在中國境內指定一個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聯絡的機構。該聯絡機構的主要責任是:
(一)負責該公司執行海運條例有關程序和有關司法程序的聯絡;
(二)負責該公司履行海運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義務的聯絡;
(三)負責有關法律文件和政府文書的送達。有關法律文件和政府文書送達聯絡機構之后的合理時間內,即表明該公司已收到該類文件或文書。
指定的聯絡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有固定的住所。
在華設立有獨資船務公司的境外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如果沒有特別申明,該獨資船務公司即為其聯絡機構,不須另外指定;其他境外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在不同港口委托有多家國際船舶代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為聯絡機構。境外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在華代表(辦事)處,可以擔任該公司的聯絡機構,但須指定。
境外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申請資格登記時,將聯絡機構的名稱、住所及聯系方式、公司與聯絡機構的協議或委托書副本等,向交通部備案。已經取得經營資格的航運公司和無船承運經營者,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完成備案。指定聯絡機構發生改變時,應提前15天向交通部備案。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性分支機構的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委托在當地具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經營者代理簽發提單業務。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從事無船承運業務,需要委托代理簽發提單的,該代理也應當具有無船承運經營資格。
沒有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者,不得接受其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委托,為其代理簽發提單。
第四條 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與其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公司,可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申請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
(一)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華設立的中外合資公司,可以合資公司身份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以合資公司身份申請經營資格時,須提交屬于該合資公司制作并使用的提單格式樣本。境外同一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有多家中外合資公司的,如果這些合資公司制作并使用名稱相同的提單,可對其中一家以總公司名義申請資格登記,其他公司按照分支機構條件辦理資格登記。
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該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中國從事業務,須另依法取得經營資格。
(二)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華設立的中外合資公司,可以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在華分支機構身份申請經營資格。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公司,不制作并使用本公司提單的,在該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依法取得在中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資格后,可將中外合資公司按照該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在華分支機構辦理資格登記。但這類合資公司不得制作并使用本公司提單。
第五條 中國法人企業投資設立的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在其母公司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后,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簽發其母公司提單的,可對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按照分支機構的條件辦理資格登記。
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制作并使用本公司名稱提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同一家公司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商號申請資格登記時,申請人能夠提供材料,證明這些商號、提單均為同一家公司所擁有或持有,并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對該公司的多個商號、多份提單一并辦理資格登記。
第七條 有關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的程序規定:
(一)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應當通過當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申請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可通過其指定聯絡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大連、青島、廈門和深圳市交通局(委)可直接受理轉報。申請材料包括:
(1)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2)公司工商登記文件影印件;
(3)證明公司工商登記文件真實有效的公證文書;
(4)企業章程;
(5)提單格式樣本;
(6)指定聯絡機構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委托書副本(適用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情況)。
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的10日內轉報交通部。
申請人在交通部指定銀行交存保證金后的銀行憑證,由申請人直接寄達交通部。
(二)新投資設立公司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2)投資者資信證明文件;
(3)公司章程;
(4)兩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從事國際海運業三年以上資歷的證明材料。
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的8日內轉報交通部。上述材料齊備有效的,交通部在7日內出具籌備設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公司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持證明文件向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并向外匯、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在交通部指定銀行交存保證金,并將保證金銀行憑證和提單格式樣本寄達交通部辦理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
第八條 鼓勵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在港口以外的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經營海運條例第29條第(二)、(三)、(四)、(五)、(六)、(七)等項業務。
在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應當通過當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提交下列文件,由交通部辦理資格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國際船舶代理公司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投資者資信證明文件(不適用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
(四)兩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從事3年以上國際海運業資歷的證明文件。
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直接向交通部提交申請。
第九條 交通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第1號公告、《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02]51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